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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學年度入學同學抵免原則

本系抵免原則
1.抵免學分以入學當年度當學期提出申請以一次為限,抵免時間為開學後一週內提出,逾期不受理
2.抵免學分以27學分為上限
3.抵免科目為本院(法律系,財法系,學法系及進修部法律系)開設之專業課程為限(通識課程不予抵免)
4.大一及大二所修通識課程不可以抵免本院專業課程
5.研究所課程抵免由主任審核
6.抵免科目需名稱相同,學分數不得少於本院規定之學分數,並需60分以上者
7.抵免科目名稱雷同需提出課程大綱並請課程老師同意始得抵免
8.抵免科目學分數若少於本院規定之學分數,若為上下學期課程者其抵免科目學分數高於上學期學分數者可抵免上學期學分
9.若不盡完善部分請見本校抵免規則

107可抵免科目及學分詳附件

附件下載: 107抵免課程及學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