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監獄學著作獎」申請期限至113年11月10日止
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辦理
「傑出監獄學著作獎」實施要點
「傑出監獄學著作獎」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月6日訂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修正
一、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並獎勵監獄學領域之傑出論文及著作,特設置「傑出監獄學著作獎」。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修正
二、「傑出監獄學著作獎」申請者,應以下列主題之博碩士論文或著作(非期刊論文),並以單一作品為限。
(一)獄政歷史、口述歷史、史蹟文物及文化傳承之相關研究。
(二)監獄法學之相關研究。
(三)跨國之監獄制度比較研究。
(四)其他重要之監獄學議題之研究。
三、本會對於本項獎勵申請者,經評審小組評定獲選後,頒發「傑出監獄學著作獎」獎座乙份及獎金新臺幣参萬元整,並於適當之儀式中公開頒贈。
四、本會「傑出監獄學著作獎」,應為申請截止日前3年內完成之博碩士論文或著作(非期刊論文),並以單一作品為限。本會並得就申請人作品之性質,予以分組實施評審。
五、作者應自行提出申請,如有二人以上,應共同申請,於每年10月1日至11月10日止填具申請表格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本會,相關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1份、
(二)完成之研究論文作品3份。
六、「傑出監獄學著作獎」之審定,由本會延聘國內外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匿名審查。
七、本獎項名額以3名為原則,當年度申請者作品若未達標準,經評審小組決議得將名額酌減或從缺。惟如經評審小組認為優秀作品數量逾上開名額者,必要時得酌增之。
八、本獎項獎金應由得獎人親自出席指定之頒獎典禮始得領取,惟如有特殊情事經本會事前同意者除外。
九、本獎項之審核標準包含:整體組織的嚴謹度與內容的充實度(40%);創見、學術或應用之價值(30%);參考文獻之完整性及引註之詳實性(20%);文字準確、流暢之程度(10%)等。
十、得獎人著作內容不得有違反學術倫理或著作權等相關法規之情事,否則取消獎助資格,並追繳所有已給付之獎狀及獎金。
十一、申請人得自行於第5點所定之申請時間自行提出申請;另本會每年9月底時將以公文通知以下各機構,請轉知相關單位人員踴躍提出申請:
(一)各大學院校歷史系所、臺灣研究系所、犯罪防治相關系所、法律系所。
(二)台灣歷史學會、臺灣口述歷史學會。
(三)國史館、國立歷史博物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民族學研究所、法律學研究所。
(四)文化部、內政部、監察院。
(五)法務部矯正署、各矯正機關。